中新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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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申报项目条件

1.项目成果须来源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2.具有国内先进及以上技术水平,知识产权明晰;

3.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2015年至2017年,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以实际年度计算,下同)的年均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4.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

(三)支持领域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具体参考《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的通知》。在《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内的产业不予支持。

(四)已获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每家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五)立项项目以后补贴方式择优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登录网络工作系统,在线填写注册信息;

2.完成注册的企业,请在网络工作系统按照要求填报,并扫描上传所有附件材料(文档附件大小不超过10M);

3.经审核通过后,企业打印系统导出的申报书(带水印),连同相关附件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报送正式申报材料至受理地点。同时,携带相关附件原件备查。

三、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附件1)。

(二)申报项目须提供项目来源于高校院所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发票等)。

(三)关于企业历史沿革以及主营业务、人员构成、技术创新、市场销售等方面情况的介绍材料(不超过3000字)。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其它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五)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来各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六)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及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近三年来各个年度的研发投入、销售收入、缴纳税费、净利润和净利润率等数据。事务所应参照《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编制说明》(附件2)进行审计。

(七)项目实施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复印件)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八)上报市统计部门的2017年度统计报表(复印件)。

(九)对于特殊行业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十)企业及项目的知识产权证书,企业人员入选国家和北京市人才引进培育计划证明,企业获国家和北京市科研机构认定证明,企业参加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证明、企业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证明、项目获科技奖励和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正式上报材料要求:提交原件两份,A4纸打印,左侧胶装成册,材料封面和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

四、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以后补贴方式择优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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