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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
一、认定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二)企业信用情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1年以上;有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上。
(四)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人数不低于50%;专职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不低于60%。
(五)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六)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足1千万元的,要求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千万元以上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采用超额累计计算,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1.年销售收入不足3千万元的,比例不低于20%;
2.年销售收入在3千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部分,比例不低于15%;
3.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低于10%。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七)近三年拥有以下科技成果或者奖项之一:
1.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至少3项实用新型专利;
2.制(修)订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质性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
3.国家秘密技术;
4.国家新药或者临床批件;
5.国家动(植)物新品种权;
6.认定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
7.国家或者本市科学技术类奖励。
二、提交材料
(6)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7)近三年研究开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8)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明细或专项审计报告及经第三方机构登记备案的大额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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