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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些,发生在身边的发票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0-06-04 11:23 来源:增值税发票税务风险解析与应对 编辑:中新天华

某公司欲扩大生产规模,急需向银行贷款,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问:“你们的银行贷款审计提供的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怎么不相符?资产多了近70万元,收入多了近60万元,利润多了近40万元。”

公司财务负责人回答:“申请银行贷款所用财务报表包含了一部分未开发票收入,公司为了合理避税,未将这部分收入进行记账和申报纳税。另外,公司还接受了捐赠的一台机器设备,没有发票,为了避税也没有入账。我们提供的财务报表是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

审计人员发现该公司一份《客户银行付款账户须知》的材料,证实了这一解释。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

户名:某公司,账号:00000000800886600×××,开户行: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客户需要发票的请付款至此账户;

户名:王某某,账号:1617010201011845×××,开户行: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客户不需要发票的请付款至此账户。

不需要发票的客户付款至王某某的个人账户中,公司不计收入,不申报纳税;接受捐赠,公司以没有发票为由不确认捐赠收入。账外经营,多套报表,这种所谓的“合理避税”手段,明显属于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发票税务风险,而发票税务风险就像一颗定时炸弹,不定何时就会爆炸。

某老板在某繁华地段经营一家公司,生意十分红火,但是感觉税负偏高。为了少缴纳增值税,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专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年男子,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进几十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后来被税务稽查,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判刑入狱。

某公司发生装卸业务,取得了几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专用发票“名称”栏显示为“*运输服务*装卸费”,税率栏显示“10%”。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

后来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企业取得的这几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法政策规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财务人员此时才知道:根据税法规定,装卸服务不属于运输服务,应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税率为6%。该发票“名称”栏编码错误、“税率”栏税率错误,不符合税法政策规定,不能作为税收凭证。企业财务人员尽管主观上并没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却因业务水平所限造成财务处理错误而少缴税款的事实。

最终,企业就此笔业务补缴税款,并被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罚。

某公司财务主管小李辞职,小刘接任,两人正在办理交接手续,王总监督交接手续。

小刘问:“账面上固定资产没有明细表分类核算,每月按照固定金额计提折旧,这些固定资产都有什么?计提折旧的年限、残值都是多少?另外,其他应付款有几个明细账户金额常年挂账,不发生业务,是怎么回事?”

小李答:“这是以前的财务主管遗留下来的问题,我问过前任财务主管,他也说不清楚,反正这是以前的财务主管的责任,与我们无关,不必管它。”

王总说:“具体财务工作我不懂,但是谁的责任我分得清。遗留问题要尽量解决,实在查不出原因我也不会怪你。”

小刘接任财务主管后,也同样认为遗留问题责任不在自己,也不愿费力去查找和解决这些公司遗留问题。

后来,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固定资产于5年前公司成立时购置。当时公司规模较小,老板为节省资金,购置的部分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仅以收据入账。

当时的财务主管对所有固定资产均计提了折旧,但是未建明细表分类核算,这部分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将不允许税前扣除。

而其他应付款账户常年挂账的余额实为公司最初的预收账款,后来发货时这些客户没有要求开具发票,公司又不想未开发票就缴税,担心缴了税以后客户再需要开具发票时会重复缴税。财务主管又觉得预收账款余额长期挂账不好看,就把预收账款余额调整到其他应付款中。后来由于财务主管流动频繁,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就成为谁也说不清楚的烂账。

这位财务主管在公司埋下的两颗“定时炸弹”,未被后几任财务主管及时识破和排除,最终因税务检查而爆发。

乙公司业务员小李与客户甲公司于20x1年12月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12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116万元(含税)的产品,甲公司在12月20日之前付款56万元,在20x2年1月20日之前付清余款60万元。货物发出后,仓库将该批货物的出库单交到了乙公司财务部。12月20日,小李拿到了甲公司开具的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财务人员小赵,小赵凭借出库单开具了116万元(含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账务处理:确认了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和增值税销项税额16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另外,销售货物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不变。由于没有参与销售合同的签订,业务员小李也未告知销售合同内容,小赵按照直接收款方式开具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提前缴纳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若20×2年企业亏损,就不是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因经营需要租用乙公司汽车一辆,甲公司办公室负责人直接与乙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车辆租赁期3年,租金为4万元/年,由承租人每年1月31日之前支付,租赁期内由承租人负担车辆所需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辆保险费、折旧费等费用。

甲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将一份签订好的汽车租赁合同复印件交给该公司财务部保管。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看完合同,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这份合同条款中没有出租人向我们公司提供租赁发票的规定,另外我公司负担的车辆保险费、折旧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将造成少缴税款,会被税务机关处罚。这份合同需要修改一下。”

办公室负责人觉得麻烦,也不愿意承认自己签订的合同存在问题,最终也没有修改合同。

税法与合同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是按照税法执行的,纳税人应交税费也是按照税法核算的。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考虑税法因素,不要认为合同规定承租方负担的费用就一定可以税前扣除,并且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合同金额需要进行调整。

假设每年车辆保险费、折旧费等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为1万元,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条款(简便起见,未考虑出租方多计收入1万元造成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支出的影响):将合同租金改为每年5万元,出租方为承租方开具租赁费发票,车辆保险费、折旧费等费用仍然由出租方负担。这样,承租方就可以凭借租赁合同与发票在税前扣除费用5万元了。

若按照原合同,只能取得4万元的发票,税前扣除4万元,1万元的车辆保险费、折旧费因无法取得发票而不能税前扣除。若按照修改后的合同,则可以取得5万元的发票,税前扣除5万元。通过合同的签订,业务实质的变化,影响了发票的取得,减少了税款,合法地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某医疗器械经销公司从事生物制品的销售,每年销售额在200万元左右。该公司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对生物制品的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纳税申报。另外,财务人员认为是简易计税,在采购时也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均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后来,该公司接到主管税务局的通知,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核查后,税务机关告知,该公司虽然属于生物制品的销售企业,但只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的规定,不应享受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优惠。因此要求该公司按照一般计税,依照16%的增值税税率,补缴增值税。

公司财务人员辩解:“选择简易计税,是经过备案的,备案时提供的材料就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时税务机关负责人员并没有提出异议。”

对于财务人员的问题,税务机关负责人员解答:“简易计税只是一种计税方式,不属于税收优惠,税法中没有明确是否需要备案。企业报送错误资料后错用政策选用错误的计税方式,属于企业的责任,应当补缴税金。”

该公司因为错误地理解政策,选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只能补缴税款,而相应的进项税额因都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也无法得到抵扣。另外,错误的计税方法必然导致其开具不符合税法的发票,也必然增大了下游企业的发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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