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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27 10:25 来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应当是在本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

已获得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资格的企业,除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同外,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或者所属母公司的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申请。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二)企业信用情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1年以上;有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上。

(四)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人数不低于50%;专职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不低于60%。

(五)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六)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足1千万元的,要求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千万元以上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采用超额累计计算,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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