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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25 10:54
春节期间,不少企业在员工群里或者客户群里发放微信红包拜年。微信红包尽管数额不大,但涉及面较广,企业应怎样进行税会处理呢?本文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除夕之夜,A公司老板在公司员工群里发放了1万元微信红包,在客户群里发放了8000元红包,向家人朋友转账了5000元红包。会计根据微信转账记录,将发放给员工的1万元微信红包计入职工福利并按照“偶然所得”20%的税率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在客户群里发放的5000元红包因无法取得发票,计入营业外支出,未取得客户个人信息因而也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家人朋友转账的5000元红包为老板个人行为,未进行处理。
请指出上述案例中税会处理的错误之处。
网络红包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需要按照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1.老板自掏腰包向员工、客户及家人朋友发放微信红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老板自掏腰包发放微信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老板以企业名义向员工发放微信红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老板以企业名义向员工发放微信红包,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税款。
3.老板以企业名义向客户发放微信红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第二条相关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老板以企业名义向客户发放的微信红包,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需注意的是,代扣代缴“偶然所得”时,应换算为税前所得。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00/(1-20%)*20%=2000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老板以企业名义向客户发放微信红包,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取得发票,根据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内部自制凭证等入账,如用于扩大用户、业务宣传等,按照换算后的税前所得金额1万元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随着移动支付方式的全面普及,“抢红包”已经成为春节期间人们的必备项目。不过,并非所有在网上抢的红包都需要缴税。需要缴税的网络红包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带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并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对于企业向职工发放微信红包,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税率为3%-45%;企业向非职工发放微信红包,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税率为20%;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客户派发网络红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两种解决途径,以向客户派发网络红包8000元为例,一是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将8000元还原为税前金额1万元,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2000元,实际发放红包金额8000元不变;二是由客户承担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代缴个税1600元,按扣税后的金额6400元发放红包。
企业在进行“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如果难以获取对方身份信息或人数众多,可以先到办税服务厅按照所得项目申请开通汇总申报权限,然后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时选择汇总申报,可无需填报人员信息(姓名、证照类型、证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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