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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避税的方式

发布时间:2020-06-10 13:59 来源:中新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编辑:中新天华

使用“前期费用”帐户避税

按照现行企业会计标准的规定,存款费用帐户会计企业提前提取、收取当期费用、以后可能发生的大量费用、预提的修理费等。在存入费用时,“间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直接增加,但在发生实际费用时,不必根据正式付款证明文件记账。企业正看到预付费用的这种特性。为了减少当前期间应缴纳的所得税,在使用存款费用账户时,一些企业可以人为地扩大存款费用计算范围,提高计算标准,甚至采取存款等虚报的存款费用,实际上用于支付或其他不合理的支出,增加本期产品成本和管理费、财政费用,留出直接利润,直接减少当前期间应缴纳的所得税。

使用租赁避税

一般来说,某些企业的拥有设备可能会闲置一段时间,有些企业在短期内可能迫切需要这些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融,以临时方式满足后一个要求——运营租赁。无论是承租人还是承租人,出租人都可以享受优惠,少交所得税。承租人在营业活动中支付租金,因此可以冲减利润。对出租人来说,租金收入比一般营业利润收入更有利的征税待遇,有助于减轻税负。

为了避税,利用租赁的国际惯例方案是高课税国家的公司取得一项资产,以可能的最低价格租赁给低课税国家或无课税国家的一个子公司,后者以可能的高价格租赁给另一个子公司的方式,将高课税国家的收入转移到低课税国家,从而获得较少缴纳所得税的便利。在一个国家内,租赁表现为租赁人和承租人是同一利益集团或事先签订合同的不同利益集团,租赁允许这些之间的资产从一个企业直接公开到另一个企业,最终利益集团受到的税收待遇最有利,税负也最低。

固定资产避税

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用属于固定资产的原始构成部分,企业购买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必须将安装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然后按照规定的折旧预测方法逐步收回原始金额。但是,企业为了加快折扣,可以尽快将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计入成本,尽早收回固定资产投资,减少本期收益,少缴纳所得税,将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直接计入保管费用账户,通过间接费用分配增加生产成本,减少本期应缴纳的所得税。

转让价格避税

转让定价方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是指与经济活动相关的企业双方为了分享利益或转移利益,在产品交换或销售过程中,根据企业之间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市场的公允价格对产品定价的方法。使用这种定价方式,产品的转让价格可能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从而实现子公司整体少交税,甚至不交税的目的。

转移价格避税方式通常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互关系企业。通过将税率高的企业的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两个企业的总减税。

分摊方式通常包括实际费用分摊、平均摊提及不规则摊提。无论是哪种分摊方式,只要尽快分摊费用,负担更多的初期引进费用,就能最好地达到避税的目的。支持企业最好地实现避税目的的分配方法需要根据预计成本发生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

案例

某公司A将总部设在了沿海经济特区,享受15%的所得税率优惠。他们的产品生产是由A公司设在中国地区的B公司完成,假设B公司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A公司每年从B公司购进产品100万件对国外销售,进价每件6.8元,售价每件8.3元。这种产品的生产成本5.2元/件,那么这两家公司的利润与应缴税款就已经十分明显了:

A公司年利润额=(8.3-6.8)×100=150(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150×15%=22.5(万元)

B公司年利润额=(6.8-5.2)×100=160(万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160×25%=40(万元)

A、B两公司总共缴纳企业所得税=22.5+40=62.50(万元)

出于避税的目的,可以将税率高的B公司的部分利润转移到A公司。A、B两公司商定,A公司从B公司购进产品单价为6元,仍以8.3元售出,则:

A公司年利润额=(8.3-6.0)×100=230(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230×15%=34.5(万元)

B公司年利润额=(6.0-5.2)×100=80(万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80×25%=20(万元)

A、B两公司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4.5+20=54.5(万元)

这里分析一下A、B两家公司在利润发生转移前后的变化情况。利润转移前两公司年利润总和为:150+160=310万元;而利润转移后的总利润为:230+80=310(万元)。在利润转移前后,两家公司的总利润还是相等的,只是在采用转移定价策略后,两家公司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减少了62.50-54.5=8(万元)。可以说,只要企业能寻找到两个税率相差最大的地区,那么在这两个地区之间的企业进行贸易和合作,贸易额越大,所能节省的税收也就会越多。

名义融资避税

名义资金避税是利用一定的资金技术,使企业达到最高的利润水平和最低的税收负担水平。一般来说,企业生产和运营所需资金有三个主要渠道:

自身积累;贷款(从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发行股票。这里自我积累的资金是企业税后分配的利益,股票发行的股利也是税后利润分配的方法,两者都不能通过减免本期应缴纳的所得税来达到避税的目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费用可以从税前利润中扣除,达到避税的目的。充分使用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将免税权力返还国务院,避免了过度的减税混乱。另一方面,税法以法律形式规定,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公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将所得税下调15%,各种税收优惠。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开始免除了所得税两年。以“三废”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免或免除所得税。企业及机构的技术转让及相关咨询、服务、教育等年净利润将免除30万韩元以下的所得税。企业要加强对税收优惠的研究,通过收益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最大限度地减少避税,提高企业实力。

避税天堂

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都会区和国家承认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到很大的税收优惠。此外,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处时,有意识地选择上述特定地区从事投资和生产管理,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利用税收政策的差异性避税

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税负差异避税,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等;利用行业税负差异避税,如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外贸出口企业等;利用不同纳税主体的税负差异避税,如内外资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利用不同投资方向进行避税,如高新技术企业等;利用组织形式的改变避税,如分设、合并、新办企业等;通过改变自身现有条件从而享受低税收政策,如改变企业性质,改变产品构成,改变从业人员身份构成等;此外,还有利用特殊税收政策实现避税,如三来一补、出口退税等。

运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域网等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电子商务给避税提供了更安全隐蔽的环境。企业可以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和居民法人而必须缴纳所得税;企业也可以利用电子商务快速的流动性,虚拟避税地营业,避免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缴纳;企业还可以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通过隐蔽进出口货物交易和劳务数量,避免缴纳关税。

合法避税不同于偷税、逃税,它不是对法律的违背和践踏,而是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理解、分析和研究为基础,是对现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的发现和利用。对纳税人来说,理解、分析和研究合法避税并不断进行实践,这不仅可以直接给纳税人带来经济利益和货币收入,使他们创造的商品价值和商业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纳税人自己,而且还能够帮助纳税人正确树立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从而提高纳税人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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