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事务所
您好,欢迎光临中新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5-13 12:06 来源:中新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编辑:中新天华
研发费用加上扣除的税收优惠,从一开始严格控制(审批后可以享受),到后来相对控制(备案后可以享受),到后来宽松控制(不备案也可以享受),直至现在的“急控”(税务机关主动通知企业享受)。政策管理模式的转变表明国家高度重视企业的科研投入,本着“享受一切”的原则,允许更多的企业从中受益政策红利。但是,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他们是否必须享受优惠?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
对于研发费用加扣除,政策是用“可以”,而不是“应该”或“应”。这意味着,即使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规定的所有条件,也不一定需要享受扣款优惠。企业可以选择享受或不享受。
实际问题
既然政策优惠待遇是可有可无的,为什么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扣除优惠待遇的请求时,不能理直气壮地选择是否享受呢?
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
(一)研发成本核算不规范
根据第119号文的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管理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核算研发支出。
对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需要设置“研发支出”科目,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并归集发生的研发费用。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有必要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二级明细“研发费用”,归集发生的研发费用。
2.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应按研究开发项目设立辅助账,并准确归集和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辅助账不是要求企业单独设置账户来核算研发费用,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附件(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的要求编写辅助核算账。
实际上,相当多的高新技术企业还没有进行这种标准化的研发成本核算。在中介的帮助下,许多研发成本从现有成本中“挑选”出来。在这种情况下,贸然地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然会面临相当大的风险。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稽查范围广
根据97号公告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待遇企业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进行核查,核查面不得少于享受优惠待遇企业数的20%。
检查的力度如此之大,即使企业符合会计要求,如果不符合其他加计扣除条件(如不合理的费用分摊、将已有收入的材料成本进行加计扣除),也要全额返还优惠并支付滞纳金,甚至可能“拔萝卜带出泥”,引出其他涉税风险。
到那时,真的是得不偿失!
现实选择
在高新技术企业自身没有规范研发费用核算的情况下,如果收到研发费用加扣除的通知而选择享受,存在被检查的风险。如果你选择放弃,也有被关注的风险。
选择最有把握的研发项目和对应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可能是一个相对合理的选择。
当然,只有规范研发成本的核算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